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5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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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磊、吴限) | ||
文 号 | 〔2023〕3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磊、吴限)
〔2023〕34号
当事人:陈磊,男,1970年3月出生,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如资产)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吴限,男,1968年5月出生,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劲拓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磊、吴限、林某武等操纵劲拓股份股票价格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磊、吴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磊、吴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筹划、商议劲拓股份市值管理
2017年6月,君如资产执行董事陈磊要求君如资产员工制作劲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拟联系劲拓股份大股东合作进行市值管理。
深圳市汇海宏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宏融)董事长林某武与劲拓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为朋友关系,两人均为长江商学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陈磊与林某武就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及双方合作事宜多次沟通,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林某武帮助君如资产与吴限达成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陈磊则承诺将相关收益分配给林某武作为回报。在此期间,经由林某武居间,陈磊顺利接洽劲拓股份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限,三方合作开展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资产员工将劲拓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进展状态更新为“完成签约,募集资金中”。之后,劲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项目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二、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陈磊、林某武和吴限三方紧密合作,为实施市值管理筹集资金、准备账户。其中,吴限筹资以他人名义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8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辉煌184号”)、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金元宝3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金元宝31号”)B类份额,通过1比2配资成立信托计划,将产品账户交由投资顾问君如资产具体操作。陈磊通过君如资产、深圳市前海小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小龙)、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盈资本)等平台,发起设立数支私募基金产品,筹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交易“劲拓股份”等由君如资产负责市值管理的股票。林某武亦参与了相关资金与账户的筹集活动。同时,陈磊、林某武、吴限等还使用多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劲拓股份”。
陈磊、林某武、吴限控制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具体如下:
1.陈磊控制使用23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相关当事人之间关于账户设立和使用的信息交流、PB系统具体使用情况、交易终端关联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陈磊实际控制使用“辉煌184号”等23个账户,涉及28个证券账号:
“辉煌184号”账户,2017年10月18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074。
“金元宝31号”账户,2017年12月5日于中信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568。
“兴业期货-进取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业进取1号”)账户,2017年12月26日于中信证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307。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价值1号”)账户,2018年3月12日于江海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81。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价值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价值2号”)账户,2018年3月12日于江海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82。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精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精选5号”)账户,2018年6月6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874。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君如精选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如精选6号”)账户,2019年1月23日于华创证券凯里文化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07。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赢丰成长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君如赢丰1号”)账户,2017年12月6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449。
“深圳市君如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创智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君如创智1号”)账户,2018年1月24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324。
“深圳市前海小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小龙趋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小龙趋势1号”)账户,2018年8月30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458,2018年8月31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005。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一号”)账户,2018年12月18日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207,2018年12月2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579。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二号”)账户,2019年1月24日于东兴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317,2019年1月29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977。
“玖盈资本管理(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玖盈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玖盈三号”)账户,2019年1月8日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益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9****418、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8****764。
“孙某梅”账户,2017年12月12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198。
“孙某瑞”账户,2017年8月21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066。
“张某波”账户,2018年1月19日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204。
“姚某刚”账户,2015年2月17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231。
“刘某香”账户,2018年3月21日于中泰证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88。
“郭某增”账户,2018年8月27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5****652,2018年8月30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160。
“孙某民”账户,2018年4月20日于银河证券深圳深业上城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54。
“姬某华”账户,2018年5月15日于新时代证券深圳科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093。
“罗某1”账户,2018年1月19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2。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吴限,由林某武提供给陈磊使用。
“傅某斌”账户,2015年12月7日在西部证券深圳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05****110。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25日,吴限向其同学借用“傅某斌”账户,交由陈磊操作。
2.林某武控制使用6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相关当事人之间关于账户设立和使用的信息交流、交易终端关联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林某武控制使用“林某芬”等6个账户,涉及10个证券账号。具体如下:
“林某芬”账户,2015年7月15日于平安证券芜湖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8****213;2018年4月9日于平安证券芜湖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93;2018年7月9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8****213。
“罗某2”账户,2018年1月23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857521;2018年9月20日于平安证券深圳蛇口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9****853。
“黄某合”账户,2018年9月25日于平安证券深圳蛇口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506。
“刘某婷”账户,2016年11月2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1****091;2017年6月12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0。2019年1月11日、1月21日在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1****091、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90。
“陈某如”账户,2018年1月23日于华林证券深圳龙华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4****588,2018年1月2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905。
“林某森”账户,2018年7月26日于平安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下挂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414。
3.吴限控制使用7个账户
根据账户资金来源、交易终端关联、相关当事人手机数据、询问笔录、书面协议等证据,吴限控制使用“吴限”等7个账户,具体如下:
“吴限”账户,2018年6月27日于招商证券厦门湖滨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0****477。
“邓某”账户,2018年12月18日于财通证券成都天泰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5****223。
“涂某娜”账户,2010年4月23日于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3****171。
“孙某聚”账户,2014年10月13日于兴业证券深圳侨香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15****659。
“朱某陵”账户,2016年11月14日于招商证券福清江滨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05****202。
“余某盛”账户,2019年3月6日于国信证券深圳福中分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26****876。
“劲通电子”账户,2015年11月24日于招商证券深圳蛇口工业三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深圳证券账户080****428。
三、当事人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劲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陈磊、吴限、林某武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以及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等方式,操纵“劲拓股份”交易价格。期间,“劲拓股份”股价上涨19.93%,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8.55%,偏离38.48个百分点。经计算,陈磊、吴限、林某武操纵行为获利165,262,585.59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的36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劲拓股份”流通股占公司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23.41%,其中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344天,在20%以上的有174天,在30%以上的有137天。
期间,账户组当日申买“劲拓股份”笔数在2笔以上的交易天数为260天,其中申买排名第一的天数为179天。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在10%以上的有152天,在20%以上的有78天。
操纵期间,账户组竞价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166天,在20%以上的有42天,最高占比达33.82%。其中,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在10%以上的天数为160天,占比在20%以上的天数为93天,最高占比达67.25%。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陈磊、林某武等人共计有137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劲拓股份”,交易量合计2402万余股,占账户组竞价买/卖成交量比例约为20%。期间,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的有27天,最高占比达35.83%。
3.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
陈磊、吴限等人利用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密集发布利好公告,联系证券分析师配合发布研究报告,以及组织员工在股吧发贴等方式,拉抬“劲拓股份”股价。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个交易日内,劲拓股份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购公告7份,5%以上股东君如资产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份,中标及销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机构调研11次。
同时,吴限授意公司人员联系兴业证券等机构的分析师,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频繁发布关键事项点评、深度报告等,吸引投资者买入“劲拓股份”。陈磊则指使属下员工在东方财富网的“劲拓股份”股吧发帖、评论,诱导投资者买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劲拓股份”股价从14.85元/股涨到19.92元/股,上涨34.14%。期间,“劲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盘价达25.19元/股,相比期初上涨69.63%。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磊、林某武、吴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磊、吴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违法行为中,陈磊作为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主动联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并具体实施操纵行为,包括控制多个产品与自然人账户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及发布增持公告等方式操纵股价;吴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合谋操纵本公司股票,不仅提供部分账户和大量交易资金,还存在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情形。二人在涉案操纵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磊和吴限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