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9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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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玲红、邵林平) | ||
文 号 | 〔2024〕5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玲红、邵林平)
〔2024〕5号
当事人:缪玲红,女,1969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邵林平,男,1970年12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缪玲红、邵林平的要求2023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缪玲红、邵林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缪玲红、邵林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3月以来,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设立并购基金通过项目公司收购化纤行业破产企业资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相继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恒逸石化为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各项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及瑕疵,自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若项目公司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恒逸石化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7年3月14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资本运作专项汇报》,其中提出恒逸集团收购项目公司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100%股权,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2017年4月6日,恒逸石化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筹备阶段进展工作汇报》,提出并购基金及标的资产运作一段时间后,并购基金将杭州逸暻、嘉兴逸鹏100%股权转让给恒逸集团,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
2017年9月27日,恒逸集团总裁、恒逸石化董事倪某锋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毛某玄等人会谈,初步探讨了后续资本运作和上市公司融资的可能性,会谈中考虑现金收购嘉兴逸鹏、视情况考虑收购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逸枫)以及考虑非公开发行、H股上市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
2017年10月,经恒逸集团董事长、恒逸石化实际控制人邱某林、倪某锋讨论决定,恒逸集团启动嘉兴逸鹏注入恒逸石化工作,初步方案为现金收购。
2017年10月上旬,邱某林、倪某锋到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兔新材料)与双兔新材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戚某尔等人交流,探讨合作模式,戚某尔等表示有意出让双兔新材料股权,双方基本确定了恒逸石化并购双兔新材料的交易事项。2017年10月10日,恒逸集团召集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所)、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伯乐)参与嘉兴逸鹏现金收购方案论证,恒逸石化向杭州河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银伯乐以现金方式收购嘉兴逸鹏股权,嘉兴逸鹏拟估值为13亿元至15亿元,并确定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
2017年10月中旬,中信证券、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嘉兴逸鹏启动项目尽调、资产评估等工作。2017年10月底,恒逸集团、恒逸石化请国信证券主导后续资本运作事宜,中信证券未再参与后续工作。
2017年11月1日开始,国信证券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陆续进驻现场,开展项目初期尽调工作,形成并汇报可行的项目方案。11月中旬,国信证券孙某华到恒逸集团与邱某林交流,提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方案。恒逸石化最终采纳了国信证券的新方案,交易方案由恒逸集团回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100%股权并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恒逸石化将双兔新材料一并纳入收购范围。11月20日,恒逸石化与国信证券签署《保密协议》。
2017年11月下旬,恒逸集团、国信证券、天册所相关人员赴双兔新材料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步核查,初步认为双兔新材料具备装入上市公司的可行性。
2017年11月21日开始,天册所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并陆续进驻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包括沈某强等人。
2017年12月,恒逸集团委托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双兔新材料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并继续对于嘉兴逸鹏、太仓逸枫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2017年12月12日,国信证券主持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审计和评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等。
2017年12月18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双兔新材料审计评估进展、合法合规问题进展情况。12月22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相关权证办理进度、恒逸集团收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估值合理性问题、双兔新材料合法合规问题等。
2018年1月4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5日起开始停牌。
2018年1月10日,恒逸石化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介绍了本次交易的大致方案,与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天册所签署《保密协议》。2018年1月底,恒逸石化邀请中信证券共同参与本次收购项目,随后中信证券开始组建项目组。2018年2月以来,中信证券团队陆续进入项目现场,与国信证券项目组共同推进项目进展。恒逸石化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018年2月1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包括太仓逸枫、嘉兴逸鹏在内的主要从事聚酯纤维生产及销售的相关公司(若有新增标的公司,一经达成实质性进展,公司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
2018年3月2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及双兔新材料。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及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持有的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8年3月13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并同日与恒逸集团、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恒逸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3月15日,恒逸石化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18年3月21日,恒逸石化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同日,恒逸石化发布对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年4月2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了修订,同日,恒逸石化与恒逸集团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补充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4月3日,恒逸石化公告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复牌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3日开市起复牌,修订后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所持嘉兴逸鹏100%股权和太仓逸枫100%股权、购买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合计所持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为19.81元/股。经交易各方初步协商,嘉兴逸鹏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3.3亿元,太仓逸枫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0.6亿元,双兔新材料100%股权的作价调整为21.05亿元。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67,137,809股,购买太仓逸枫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3,508,329股,购买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分别持有的50%双兔新材料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均为53,129,732股,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226,905,602股。恒逸集团承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5,600万元、26,000万元。富丽达集团及兴惠化纤承诺双兔新材料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500万元、22,500万元、24,000万元。
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和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上旬(即不晚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于2018年4月3日。戚某尔等知悉恒逸石化收购双兔新材料100%股权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上旬。
二、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一)内幕信息传递过程
缪玲红与邵林平是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系利益共同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林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于2017年12月25日有多次通话联络。邵林平让缪玲红关注、交易“恒逸石化”。
(二)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证券账户、“翁某娜”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翁某娜”2个证券账户,翁某娜系缪玲红的母亲,“翁某娜”证券账户由缪玲红实际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缪玲红”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4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6****789,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2****896。“缪玲红”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资金来源于2017年11月21日银证转入800万元,为缪玲红自有资金。
(2)“翁某娜”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22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2****716,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14****408。“翁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原有资金及2018年1月2日、3日合计银证转入1,040万元,为缪玲红自有资金。
2.账户交易情况
(1)“缪玲红”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2日、3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210,000股,成交金额5,001,237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84,000股,股息入账42,000元,2019年4月8日将持有的“恒逸石化”294,0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227,199.81元。违法所得金额为260,189.80元。
(2)“翁某娜”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219,900股,成交金额5,100,870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87,960股,股息入账136,338元。截至2019年9月23日,账户持有“恒逸石化”374,360股。违法所得金额为19,347.27元。
综上,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违法所得金额为279,537.07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林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于2017年12月25日有多次通话联络。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翁某娜”两个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交易数量、金额均放大数倍,买入态度坚决,买入意愿强烈。“翁某娜”证券账户在本次交易“恒逸石化”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缪玲红、邵林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缪玲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缪玲红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邵林平与戚某尔敏感期内的通话具有正当事由,不能直接推定邵林平、缪玲红夫妇通过戚某尔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从进场时间、资金募集、使用情况来看,不属于“买入态度坚决,买入意愿强烈”,不能直接推定缪玲红夫妇内幕交易“恒逸石化”。其二,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方式符合缪玲红的交易习惯,不具有隐蔽性;系基于邵林平的推介及对企业及股票行情的看好,具有合理性。缪玲红曾交易过“恒逸石化”,且有集中大量交易其他股票的先例。综上,缪玲红请求免予处罚。
邵林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邵林平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邵林平不知悉内幕信息,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联络是沟通借款事宜。其二,邵林平交易“恒逸石化”具有正当理由,属于跟投行为。其三,邵林平买卖“恒逸石化”不属于“交易明显异常”,买入前“恒逸石化”已经开始明显上涨,买入行为不存在隐蔽性,不违背本人以往的交易习惯。其五,“陈某平”“马某良”等4个证券账户由邵林平实际控制。综上,邵林平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缪玲红、邵林平夫妇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缪玲红作为邵林平的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系利益共同体。邵林平让缪玲红关注、交易“恒逸石化”。交易时点与邵林平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的时点高度吻合。缪玲红未立即募集资金、未全仓买入、不具有隐蔽性等说明及证据,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第二,邵林平称其与戚某尔通话是为沟通借款事宜,大量买入系跟投案外第三人洪某,上述说明及证据不符合常理,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第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翁某娜”账户自2016年其至2017年末基本无证券交易操作,主要用于新股申购,在本次交易“恒逸石化”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缪玲红”“翁某娜”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金额较历史数据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四,“陈某平”“马某良”等四个证券账户由陈某平控制。一是账户名义持有人均指认陈某平为账户实际使用人,陈某平在初次调查时也自认其为账户的使用人。二是“马某良”“闻某娟”“陈某德”“赵某珠”账户交易信息、资金关联等客观证据均指向陈某平为账户实际控制人。三是当事人称“陈某平”“韩某文”由李某达根据邵林平的指示下单交易,无相关客观证据支持。四是“陈某平”“韩某文”账户交易资金来源指向陈某平,且交易亏损由陈某平承担。
综上,我会对邵林平、缪玲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
没收缪玲红、邵林平夫妇违法所得279,537.07元,并对缪玲红、邵林平夫妇处以279,537.07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环球体育官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环球体育官方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