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9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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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715120837000 |
名 称 | 关于对俞上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俞上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俞上扬:
我局在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领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制度未被有效执行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