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6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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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0019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
经查,你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雎国余、廖志生截至2022年11月已连续任职满6年。雎国余2023年3月向你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你公司至今未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廖志生明知连续任职已超6年,仍继续任职并领取津贴,至今未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上述问题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独立董事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针对上述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