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16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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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04624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东祥:
经查,你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长江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个人微信群中发布买入具体股票的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二是未按公司要求报备本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