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1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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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4160625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宜潘、贺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6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宜潘、贺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宜潘、贺美华:
经查,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5号)。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宜潘、贺美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