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6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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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41952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8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玲:
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在投资品种池建立与维护、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内部控制不严,对资管产品宣传、管理费率设置、信息公示的合规管理不足,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及私募资管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时更新、未有效执行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经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时任合规总监,对中山证券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