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7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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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417720000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光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号 | 主 题 词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光焰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光焰: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08年入职招商证券,2008年至2016年历任招商证券运行管理部副总经理、私人客户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在此期间使用过“余某梅”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告知后,你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吴光焰(身份证号码:420************259)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