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08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5286328000
名        称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

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在20242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227日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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