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5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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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44098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濮舒清、杨如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濮舒清、杨如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濮舒清、杨如玉:
经查,你们在执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318118号、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31803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控制点未实施控制测试
你们在风险评估阶段认为公司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预期有效,但未对部分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
个别关联方客户工程项目毛利率大幅高于该客户其他项目及公司整体毛利率,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个别客户存在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不匹配、跨省进行苗木销售等情形,你们未就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审计不到位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同资产中部分项目长期未进行竣工决算和审价决算,你们未就其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第三方回款审计不到位
未了解公司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并评价对应收款项真实性的影响,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供应商核查与成本审计不到位
一是你们取得的前十大供应商合同中,部分供应商的合同直接约定暂估总价,无工程量及单价明细,无法核对结算单据单价,无法确定合同总价合理性。
二是你们未对单个项目成本的整体合理性实施分析程序,未对各工程项目按照子项目分解进行分析,未分析各子项目或分包工程单价的合理性,未结合工程资料与实地走访情况等非财务资料分析工程项目成本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四条的规定。
六、长期股权投资审计不到位
元成股份四家联营企业利润表业务量比较小且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数大致相同。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未就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不存在减值迹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七、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函证程序获取的部分回函,存在回函所盖公章与获取的其他资料如合同、结算单上所盖公章不一致的情形。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濮舒清、杨如玉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们在执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318118号、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31803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控制点未实施控制测试
你们在风险评估阶段认为公司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预期有效,但未对部分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
个别关联方客户工程项目毛利率大幅高于该客户其他项目及公司整体毛利率,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个别客户存在注册资本与交易规模不匹配、跨省进行苗木销售等情形,你们未就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审计不到位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同资产中部分项目长期未进行竣工决算和审价决算,你们未就其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第三方回款审计不到位
未了解公司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并评价对应收款项真实性的影响,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供应商核查与成本审计不到位
一是你们取得的前十大供应商合同中,部分供应商的合同直接约定暂估总价,无工程量及单价明细,无法核对结算单据单价,无法确定合同总价合理性。
二是你们未对单个项目成本的整体合理性实施分析程序,未对各工程项目按照子项目分解进行分析,未分析各子项目或分包工程单价的合理性,未结合工程资料与实地走访情况等非财务资料分析工程项目成本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四条的规定。
六、长期股权投资审计不到位
元成股份四家联营企业利润表业务量比较小且资产负债表期初期末数大致相同。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未就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不存在减值迹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七、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函证程序获取的部分回函,存在回函所盖公章与获取的其他资料如合同、结算单上所盖公章不一致的情形。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濮舒清、杨如玉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体育官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